近期,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均判处两被告吴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将违法所得及涉案物品上缴国库。针对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双方在庭前达成协议,被告吴某某和李某某分别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3210元和17030元,总计50240 元。
经查,吴某某、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未查验供货者合法来源及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售卖名为“蚁力神”“硬三天”“蓝金伟哥”“虫草强肾王”“黑金刚”“增大延时片”“海狗王”等保健品,两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分别收取销售款3321元和1703元。
经鉴定,两被告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处方药物“西地那非”成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药监办保化〔2012〕33 号《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第一批)》名单,将“西地那非”列为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述保健食品应按有毒、有害食品论处。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某某、李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即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销售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品,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行为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为保证打击犯罪和教育预防效果,凉城县检察院采用“刑事公诉+公益诉讼”双惩治模式打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对二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公益立案调查,并履行公告程序。鉴于两被告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为兼顾公益保护实效和节约诉讼资源,凉城县检察院在凉城县法院的主持下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自愿履行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于庭审当日将各自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转入案款专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调解结案,既有利于当事人积极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达到弥补社会公益的目的,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同时,在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吴某某、李某某均未提起上诉。
近年来,凉城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持续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办案力度,通过“刑事公诉+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模式,提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成本,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醒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销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不仅要受到刑事追究,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广大群众在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对来路不明的保健品要时刻保持警惕心理,避免上当受骗,影响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
第3项: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伐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打拉非、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伪伐地那非和那莫西地那非等PDE5型(磷酸二酯酶5型)抑制剂。
(文字:王燕)